為了照顧特殊的專利申請,提升該類申請的審查速度,韓國設立專利優(yōu)先審查制度39,對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該制度:①申請公布后,其他人正在實施該專利申請的內容。②該專利申請屬于總統(tǒng)令規(guī)定的需要緊急處理的專利申請時。③屬于總統(tǒng)令中規(guī)定的用于防災、救助、災后恢復等情形時。其中第②條中的情形包括的情形較多,例如涉及國防工業(yè)、環(huán)保、出口促進、中小企業(yè)優(yōu)惠、國家研發(fā)計劃等情形40。此外,通過 PPH 審查項目,也能加快審查速度。PPH 是專利審查機構之間開展的審查結果共享的業(yè)務合作。當申請人在在先審查機構提交的專利申請中的權利要求被確定為可授權時,便可以此為基礎向在后審查局的對應申請?zhí)岢黾涌鞂彶檎埱?。目前中、美、歐、日、韓五國知識產權局均支持該合作項目41。申請 PPH 審查項目通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在先審查局的審查意見書副本及其翻譯件、在先審查局確定的具有可專利性的權利要求副本及其譯文、引用文件副本、權利要求對照表。
在超出收到第一次駁回決定起的 3 個月的時間之后,不得請求將發(fā)明專利轉換為實用新型專利,反之亦然。
再審制度是指,在收到駁回決定 3 個月內且未提起復審之前,或收到授權決定之日起到辦登時限為止的期間內,申請人可以修改申請文件,并請求審查員重新進行審查。請求審查員進行重新審查的申請一旦提出,不可撤回。
若在針對授權或駁回的專利提出再審,則原來的授權或駁回決定自動撤銷;若針對無效的專利提出再審,則原來的無效決定并不會自動撤銷。
原則上,韓國知識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按照案件申請的順序進行處理,但碰到特殊情形,則可以優(yōu)先其他案件進行處理,具體分為一般加速的“優(yōu)先審理”和比一般加速更快的“快速審理”。韓國政府允許17 種“優(yōu)先審理”的情形,主要包括與藥品審批相關的案件、半導體相關的案件等?!翱焖賹徖怼边m用的情形主要是與侵權糾紛訴訟中專利權確權相關的案件、司法機構正在調查的案件等。
在 2023 年下半年開始,韓國知識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為了進一步加快審批流程,引入“審判決定日期通知制度”,即在審判完成后向申請人發(fā)出的通知中列明具體的處理決定發(fā)布的日期。在此之前,具體的處理決定發(fā)布的日期通常需要 20 天,且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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